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2民初26664号
原告: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球,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被告: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友,主任。
被告: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华,主任。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荣,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酒店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豹保安公司)、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峰保安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控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荣、郑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源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华豹保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撤出闵行区浦驰路XXX号原告酒店所在地;2.请求判令被告华豹保安公司赔偿原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停止侵权日止的经济损失(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人民币(币种下同)603,292.82元,以后按原告2017年6、7月份日平均营业收入46,407元计算至实际停止侵权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黎峰保安公司赔偿原告2017年8月10日、11日的经济损失92,814.28元;4.请求判令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对被告华豹保安公司、黎峰保安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于2009年就闵行区浦江镇浦驰路XXX号房屋签订了一份为期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被告世博控股公司负责人承诺上述合同到期后,会签订续约合同。现该合同已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多次协商续约事宜,但被告突然中止谈判,并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搬离租赁房屋。在贵院开庭审理前夕,被告世博控股公司突然聘请被告华豹保安公司、黎峰保安公司,召集50多名保安,于2017年8月10日强行进入原告正常经营的酒店场所,以清场为由,暴力驱散原告处的客人,砸坏原告的电梯设备,封锁应急通道门、厕所,使用言语威胁原告员工不准进入办公室场所办公,造成酒店经营活动全面瘫痪,不能正常营业,酒店客人无法入住。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因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产生争议,被告也提交法院裁决,在法院裁决前被告不应采取不合法手段,聘用其余两被告使用暴力手段阻止原告的正常营业活动,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排除妨害权利依据并不存在。被告世博控股公司系浦驰路XXX号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于2009年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一份为期8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已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被告世博控股公司曾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两次向原告发函,表示不再续租,并体谅放宽原告撤场返还日至2017年4月30日,宽限期间按原有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但原告强占涉案房屋拒不搬离,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又于2017年6月委托律师致原告律师函主张权利,同时于2017年7月向闵行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分别致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闵行区浦锦派出所,就收回租赁房屋事宜进行告知,并在涉案房屋处就收回租赁房屋事宜张贴告示。被告华豹保安公司、黎峰保安公司受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委托入场的情况属实,但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未干扰原告的经营。
针对三被告的抗辩,原告辩称,原告并未收到过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主张向原告发出的两份函告及律师函;对其致函浦锦街道办事处、浦锦派出所的情况也不知情;被告在涉案房屋处就收回租赁房屋事宜张贴告示情况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世博控股公司系浦驰路XXX号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于2009年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间为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曾就是否续约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最终未能续签合同。2017年7月24日,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原告撤离涉案房屋等。在此期间,原告仍在涉案房屋内正常经营。2017年8月10日,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在涉案房屋处就收回租赁房屋事宜张贴告示,同日被告华豹保安公司、被告黎峰保安公司受被告世博控股公司委托,进入涉案房屋进行清场。
以上事实,由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张贴告示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物权作为一种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处分、获取收益等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就必须要赋予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而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本案中,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作为系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对系争房屋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张排除妨害是针对三被告妨碍其对闵行区浦驰路XXX号房屋行使权利,但原告当初获得该房屋相关物权基于其与被告世博控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而该合同已于2017年1月31日到期,被告世博控股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续约,意味着原告对占有该房屋已失去了正当的权利基础,故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排除妨害及赔偿其经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0.54元,由原告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美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宰湘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