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4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驰路533号8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2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4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友,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588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华,主任。
上诉人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于2018年1月2日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山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美君
审判员 郑卫青
审判员 杨斯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