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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11811号 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因某物业公司与陈某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且陈某已履行完毕。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物业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