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11809号
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