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11814号
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