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05民初9429号 原告: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3044.15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4.4元(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本金的10%为计算标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中部·湖南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5A906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中部.湖南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办公楼3元/月/平方米、商场4元/月/平方米且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季度预缴,若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应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原告自入驻小区以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亦享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但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未交纳欠付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向案外人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段××号××栋××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89.87㎡。2018年9月3日,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下辖的金霞跨境产贸城物业管理处与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签订《金霞·跨境产贸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道路等项目进行验收、交接、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等,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自建设单位通知收房日期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写字楼按3元/月*平方米。该协议中同时约定,如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中央空调使用费的,原告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签订上述服务协议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屋交付确认书》,确认完成交付手续,正式受领了案涉房屋。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费没有交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费无果,遂诉讼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房屋交接单、房屋交付确认书、催缴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13044.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案涉协议的约定过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被告未付物业费的3%予以支持,该违约金为391.3元。三、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044.15元,并支付违约金391.3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湖南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