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6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商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达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364XJ。
法定代表人:徐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万达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亚娟
审判员 古开利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光红
书记员徐光红(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