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0642号
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364XJ。
法定代表人:徐华玉,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百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408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9114C。
法定代表人:陈琦,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建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副楼503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2062N。
法定代表人:刘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