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513号
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综合楼2楼A2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850012830。
法定代表人:周士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2元,由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