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31号
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冲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士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
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27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27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