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综合楼2楼A23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新世纪城1501、1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36796398C。
法定代表人罗拓。
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2月1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容,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容向本院提交了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程款债权2707753元。
2020年3月30日,本院进入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到期核算可付的工程款为642459.87元,本院依法采取了提取措施,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湘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程款债权金额2707753元,本院已经提取了到期可付债权金额642459.87元,余下部分尚未验收核算,暂无法提取。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容,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旭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容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汤励农
审判员 饶兴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