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解智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荣斌,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825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显示,其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其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信息,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破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对包括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内的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11执14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景
审判员 王平
审判员 孙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