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民初1079号
原告: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解智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
负责人:张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法定代表人:钱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玉,男,该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幸,女,该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置业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被告雨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辉、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雨润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玉、吕幸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雨润置业公司给付原告电梯配件款178645元、利息(以178645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2、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雨润物业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雨润置业公司签订了《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雨润置业公司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当使用造成了电梯损坏,被告雨润置业公司请求原告按电梯报价清单先行采购电梯配件,相关的费用在原告采购后当月月底付清,后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被告雨润置业公司如果当月月底未向原告付款,由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代付。后原告按被告雨润置业公司提供的电梯报价单采购了电梯配件,但被告雨润置业公司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电梯配件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履行。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雨润置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电梯配件款利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电梯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电梯损坏是由于自来水公司水表爆裂造成的,尽管水表没有移交给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去维护水表,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电梯配件款数额以双方财务核对数据为准。
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雨润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承诺书,该承诺书是张岚峰的个人行为,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雨润置业公司之间签订有电梯保养服务合同。2018年电梯因故障维修需更换配件,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雨润置业公司约定,由原告先行采购配件,被告雨润置业公司再支付配件款。2018年7月21日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的维修负责人张岚峰代表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玉兰苑电梯配件费用87305元,雨润置业暂未落实,电梯检验日期已过,为尽快通过政府检验,请利达电梯按报价清单(见附件)先行采购,我司承诺,费用由我司协调雨润置业本月底付清,如到期仍未付清,将由我司代付。”后经结算,被告雨润置业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电梯配件款17864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产品保养服务合同》、《承诺书》、电梯配件报价单、电梯配件发票、电梯配件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雨润置业公司之间的约定及查明的事实,被告雨润置业公司应给付原告电梯配件款178645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雨润置业公司给付电梯配件款1786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电梯配件款利息即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因此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雨润物业徐州分公司、雨润物业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配件款178645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3元,由原告徐州市利达电梯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7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林
审 判 员  杨瑞
人民陪审员  徐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