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48号之一
原告: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徐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
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京0106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号:XX)账户内共计623353.21元的存款。现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号:XX)账户内623353.2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