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7民初1862号之一
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志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4073元,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祥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