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761号
申请人:合肥旭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71-101/021/301/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洲东路华润大厦B座31层3104-31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旭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2060.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旭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2060.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旭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