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03民初10831号之四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壹万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申请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申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