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800号之一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9F094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1876598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34元,由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