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800号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9F094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1876598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1829667.34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29667.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