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779号之三
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87659-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92226-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保全。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等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1)苏1182民初779号之三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1年4月15日
移送人
缪 莹
接收人
保
全
内
容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等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