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新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2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陈 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