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华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1876598F,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376756XG,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陈广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还申请人案款78071元,开具执行费1087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