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172号
原告: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7。
法定代表人:张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文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祥,徐州市贾汪区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0)苏0305民初3027号***与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下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305民初302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坤
书 记 员 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