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17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春芹,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2********,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护矿里宿舍**楼****。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晖,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住徐,住徐州市大屯煤电南洋新村**楼**div>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继沈,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8********,汉族,住徐州市贾,住徐州市贾汪区护矿里宿舍**楼****>
以上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老规划局办公楼东侧**门面房
负责人:李政武,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文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春芹、蒋晖、蒋继沈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苏0305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多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茂忠
人民陪审员 吕秀侠
人民陪审员 赵德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