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8560号
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
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7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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