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306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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