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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306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