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忠,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装修公司)、广州德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8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本案纠纷主要是***向第四装修公司追讨欠款而引起的纠纷,诉讼标的为“给付货币”,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装修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之前的大部分的工程服务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德医公司的住所地亦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其受第四装修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委托承包德医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德悦诊所装修项目中石材“填缝镀晶”项目,后又承包德医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德医批复德馨诊所有限公司四间洽谈室“填缝打磨镀晶”项目,工程竣工后,第四装修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现诉请第四装修公司和德医公司支付工程款。据此,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主要装修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另一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