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冼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光昌,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丘光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