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2民初5340号
原告: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445962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鑫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8PAN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鑫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鑫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