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2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徐传标,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4459622L(1-1)。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发艺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2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222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常 杰
审判员 尹 柱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