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91民初1346号
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聚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利,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明,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门神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利、被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礼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熔喷机械设备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退还货款3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初通过微信向原告推销熔喷布及熔喷机器。在被告承诺保证质量及包出布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购买熔喷机器设备2套,同时代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峰海公司)购买熔喷机器设备2套,共计4套。峰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金华向被告支付货款65万元,原告向被告付款39万元。因被告交付的不是专用的熔喷布生产设备,而是螺杆挤出机改造的,系三无产品,一直无法使用,且被告还明确告知原告,案涉设备均为不达标且被叫停的机器设备,强调与其无关,原告深感上当受骗。由于被告在推销设备时虚假承诺,恶意隐瞒设备质量问题构成欺诈,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峰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华所付货款65万元以及原告支付的尾款39万元已收到,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被告与原告或者被告与峰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要约到承诺的过程,本案中被告只与孟豪通过微信洽谈业务,整个交易过程都得到孟豪的认可,因此被告只认可与孟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不符合《合同法》54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在向被告汇款前,被告已通过微信向孟豪发送了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介绍案涉设备及其性能、生产过程、所出产品等,被告也告知孟豪是因为公安消防案件应急严查的情况下将设备转让给孟豪的,被告有理由相信孟豪或其他合伙人对案涉设备系其正在生产的二手设备以及设备的性能状况等是明知的;在交付前,孟豪已派2名技术人员来被告处现场检验设备,且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完成设备拆卸和装车交付的全过程。如果原告认为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孟豪派出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同意将设备装车运输的,原告也不会给付被告尾款39万元。3.案涉业务发生在疫情高发期,生产口罩所用原材料熔喷布的价格翻了几十倍,原告购买案涉设备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可控的经营风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当庭依法提交了原告银行业务转账凭证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孟豪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峰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华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等相关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附卷留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0年4月12日起,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孟豪推销熔喷布及其机器设备。被告微信发给孟豪设备的规格、数量、产量及单价等信息,并向孟豪发送了相关设备的图片和视频资料,介绍设备性能、生产过程、所生产的产品等,且承诺“这些机器回去安装好包出布,外地来买的多,赶紧确定,每台要先付30%定金”。孟豪微信回复:“我马上商量,先给你打65万元”。被告回复好的。
2020年4月16日,峰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华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付款65万元。孟豪发微信给被告,要求被告开具一份付款人为丁金华收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孟豪未告知丁金华的身份)。后被告通过微信发给孟豪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丁金华熔喷机械设备预定金65万元,保证质量,全套设备。
2020年4月17日,孟豪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采购合同》文本一份,载明:原告向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鑫达SJ50单螺杆熔喷布机械,单价26万元,数量4套(含主机4台、加热包4个、模具4套、收卷机4个和空压机1套),货款金额共计104万元。双方均未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2020年4月17日,峰海公司和原告各派遣1名技术人员到被告处现场检验案涉设备。后在该两名技术人员在场监督下,被告将案涉设备(主机4台、加热包4个、收卷机4个和空压机1套等)拆卸装车,并通过物流运送至广东。2020年4月18日,守门神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39万元。
2020年6月1日,峰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华通过微信以被告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向丁金华发微信称:“我设备没有问题,我也是从厂家购买的,我们没有什么承诺,你们所定设备仅仅是我们公司因生产熔喷布不达标被叫停不让生产的二手设备。我与孟豪仅是警用产品同行。是孟豪要求我们公司便宜点卖四套设备给他的,机器设备及部件你们欧阳和张工也现场逐个核对装车,由物流发到你们指定地点的。我只不过是一名销售,对于生产工艺这块也不是太懂”。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其只与孟豪通过微信洽谈业务,因此其只认可与孟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孟豪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且其向被告购买案涉设备系通过法人账户转账支付货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即原告承担,因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该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的效力,原告诉称被告在交易过程中虚假承诺,恶意隐瞒案涉设备质量问题,其交付的不是专用的熔喷布生产设备,而是螺杆挤出机改造的,属于三无产品,一直无法使用。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洽谈业务时就已明知是被告正在生产的二手设备,被告也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相应的图片和视频资料后,原告仍同意先支付货款65万元;在设备交付前,原告已派遣技术人员到现场检验设备,并在技术人员在场监督下将设备拆卸装车完成交付,由此可知原告对于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等是不持异议的。原告支付完尾款39万元后,案涉合同已按双方约定履行完毕。现原告接受了被告交付的设备,又以被告交付的不是专用的熔喷布生产设备,系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案涉合同以及被告返还货款3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勇刚
书 记 员  徐佳欣
附:1.援引的法律条文
2.上诉须知
附1: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