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民初27040号
原告:东莞市亚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沙苑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694117H。
法定代表人:芮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浩,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2617C。
法定代表人:孟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明,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隆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亚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讯公司)诉被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门神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守门神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为27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署《品牌授权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享有的守门神品牌授权原告生产口罩产品使用。具体合同约定包括:甲方(被告)品牌使用费按0.7元/片的标准以乙方(原告)实际贴牌口罩量计收;授权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乙方支付30万元保证金给甲方,保证金可抵最后一批包装及品牌使用费或在协议终止后2日内退还乙方。现因授权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沟通敦促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至今依然拖延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守门神公司辩称,1.案涉《品牌授权协议书》第10条约定,乙方违约,甲方将对保证金不予退还。案涉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未按合同要求生产口罩,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2.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口罩品牌相关授权、认证、检测报告等材料,且原告已利用上述材料,招揽客户开展业务。原告违反了《品牌授权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该品牌授权完整的许可给第三方”和第八条保密条款“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对方损失”;3.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过错,且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花费了巨大成本支出,同时积极配合原告的商标使用需求,申请办理“白名单”(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而原告一直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和履约行为。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依法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签署《品牌授权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将守门神品牌授权乙方(原告)所生产的口罩产品使用,乙方所生产的口罩产品可采用甲方的厂名、厂址、品牌标识,乙方自行负责口罩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质量管控,授权期限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品牌使用及付款方式为:1.乙方每包装一片KN95口罩,需支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0.7元/片(含包装标签的费用及品牌使用费用);2.付款方式:乙方产品的包装盒、说明书、标贴、合格证等含甲方公司信息、商标的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自行生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包装盒数量3%的备品,所提供的包装盒乙方当日结清包装标签费用及品牌使用费用;3.保证金:协议签订生效2日内,乙方支付30万元保证金给甲方,保证金可抵最后一批包装及品牌使用费用或在协议终止后2日内退还乙方。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300000元保证金。2020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品牌口罩产品的欧盟CE认证证书。2020年6月12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发布了被告已纳入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2021年8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涉案《品牌授权协议书》授权期限届满,原告未生产被告品牌口罩为由,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并主张原告在授权期间生产销售口罩产品至美国,是使用了被告提供的欧盟CE认证证书的结果,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生产原告品牌口罩,且向其客户提供原告的口罩产品欧盟CE认证证书,是违约行为。对此,被告提供了原告2020年11月出口商品(HS编码为3926909090)至美国的出口数据信息。
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向深圳海关、黄埔海关调取原告在2020年11月的口罩商品出口报关记录,经海关查询,未查询到原告报关出口美国口罩商品的相关记录材料。且HS编码查询显示3926909090是商品名称为“其他塑料制品”的商品编码。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应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品牌授权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违反涉案《品牌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行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每包装一片被告品牌的KN95口罩,则需要支付被告品牌使用费0.7元/片,即有包装才付费。且协议中并未指定原告在授权期间的包装生产任务量,因此,原告在授权期间未实际生产被告品牌的口罩,并不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提供其口罩商品的欧盟CE认证证书等产品证明,可视为被告履行协议的附随义务。被告取得其品牌口罩商品的欧盟CE认证证书,并非单纯仅为履行涉案协议,被告自身作为自主品牌口罩生产商,也是持有商品欧盟CE认证证书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而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使用了被告的欧盟CE认证证书而与海外客户实际达成口罩商品交易。综上,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协议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协议终止后2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据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亚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亚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40.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7860.5元,由被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丹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胡翠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