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385号
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92617C。
法定代表人: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科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阿绒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1号5幢1-2(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RJCN12。
法定代表人: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阿绒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6.98元,减半收取计1823.5元,由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审 判 员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牟 果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娄 晓 阳
书 记 员 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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