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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487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137102496,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