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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戴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荣庭,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调字第01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
2020年12月25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2月30日被执行人江苏淮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协议履行了100万元。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调字第012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月梅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吴淮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