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威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晶久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晶久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
法定代表人:陈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晶久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上诉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