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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565号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11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邹艾艾。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撤诉申请称,经调解协商,双方均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再无纠纷,故申请撤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