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2847之二号
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284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申请人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5月6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284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晨明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查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