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交通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64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9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