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滩围25号5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69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2)粤0784民初27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鹤山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的工程为***茶山生态林防火道路硬地化建设工程,鹤山市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鹤山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案涉工程并非由***、***中标后交由江门路桥公司施工,江门路桥公司是案涉工程的中标人,不存在***、***将案涉工程交由江门路桥公司施工的事实。双方并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江门市蓬江区,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辖区内,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撤销鹤山法院裁定,移送蓬江法院审理。
江门路桥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江门路桥公司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鹤山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位于鹤山市***,鹤山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鹤山法院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