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泽尔公司)与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确定:“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6 17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62 43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3 738.7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2.1元(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宝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泽尔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标的为案件受理费6312.10元、货款306 171.5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宝沃公司与本院电话联系时表示因经营存在问题,目前我公司已经停产,相关资产正在重整中,目前没有给付能力。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宝沃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性收益;其名下有汽车五辆,本院对上述车辆采取了轮侯查封措施,期限2年,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本院还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宝沃公司银行账户,期限1年,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实现,应当在强制措施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继续冻结、查封。 本院曾因另案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从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8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 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