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16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863877。
法定代表人:陈臻。
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翠街59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GR575。
法定代表人:***。
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1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838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2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81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xx年xx月xx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货款和保证金共计xx元,被执行人分三期履行,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全部xx元款项。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的申请。
因双方达成和解,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依照和解协议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