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 293 762.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 108 939.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84 823.1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745元(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8.943575万元,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
经查控,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五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财产处置;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到期前一个月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本院现场调查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8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