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