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纠纷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属合法有效的约定。且本案供方为原审原告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