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623民初1942号
原告: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经营者:***,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泰力公司)与被告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以下简称佬食仁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泰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佬食仁餐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泰力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令佬食仁餐厅立即偿还《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20160118-ZPLSR)设备欠款695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在佬食仁餐厅未支付清《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20160118-ZPLSR)全部设备贷款前,开式凯普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所有权属于固泰力公司。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固泰力公司与佬食仁餐厅签订《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20160118-ZPLSR),合同约定如下:1、佬食仁餐厅向固泰力公司购买开式凯普柴油发电机组一套,总价185000元。2、保修期自机组交货之日起贰年或累计运行1000小时。3、标的物所有权自固泰力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转移,如佬食仁餐厅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固泰力公司所有。4、合同签订3日内佬食仁餐厅支付55500元,机组到货后3日内支付74000元,机组调试完毕3日内支付46250元,质保期届满7日内支付9250元。2016年2月1日,固泰力公司将约定机组送至佬食仁餐厅处,佬食仁餐厅工作人员***在送货单签名确认,2016年2月3日,固泰力公司工作人员将该机组安装完毕并开机调试,佬食仁餐厅工作人员***分别在《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组安装完工报告》和《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组调试开机报告》上面签字确认。自此固泰力公司已全部履行《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20160118-ZPLSR)所约定义务。佬食仁餐厅仅于2016年1月18日合同签订之日向固泰力公司付款55500元及2016年3月21日向固泰力公司付款60000元,共计115500元,此后,固泰力公司多次向佬食仁餐厅催讨设备剩余欠款,佬食仁餐厅均未支付。直至今日,合同所约定质保期已到期(最后款项付钱期限),佬食仁餐厅仍未支付剩余欠款共计69500元。
佬食仁餐厅未作答辩。
固泰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发货单、发电机组调试开机报告、发电机组安装完工报告、转帐单予以证明,佬食仁餐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固泰力公司提供的《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及转帐单,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供的发货单、发电机组调试开机报告及发电机组安装完工报告虽为复印件,但结合佬食仁餐厅于到货后支付第二期货款60000元,及送货单上的验收人与两张报告单上的用户签字系同一人(即***)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故对固泰力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庭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作为供方的固泰力公司与作为需方的佬食仁餐厅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D20160118-ZPLSR的《柴油发电机组项目合同文件》,约定佬食仁餐厅向固泰力公司采购型号为KPW-750T5开式凯普柴油发电机组一套,价值185000元;保修期自机组交货之日起两年或累计运行1000小时(两个条件以先到为准);标的物自供方收到全部货款时起转移,如需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第一期款于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即55500元;第二期款于机组到货3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74000元;第三期款于机组安装调试完毕3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46250元;第四期款于质保期届满7日内支付剩余5%合同款即9250元;需方超期付款的,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
固泰力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将合同货物即柴油发电机组交付给佬食仁餐厅。柴油发电机组于2016年2月3日安装调试完毕。佬食仁餐厅于2016年11月8日支付给固泰力公司货款55500元,于2016年3月19日支付货款60000元。
本案诉讼中,固泰力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裁定冻结佬食仁餐厅、***的银行存款695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签订后,固泰力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并负责将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调试完毕,且柴油发电组已过了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即所有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佬食仁餐厅至今尚欠货款185000-55500-60000=69500元未支付,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虽有约定佬食仁餐厅超期付款,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现固泰力公司仅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因合同约定柴油发电机组的所有权自固泰力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起转移,如佬食仁餐厅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柴油发电机组属于固泰力公司所有,所以在佬食仁餐厅未支付全部货款前,柴油发电机组的所有权属于固泰力公司。
综上所述,固泰力公司诉请佬食仁餐厅偿还货款695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诉请确认在佬食仁餐厅未支付全部设备货款前,柴油发电机组所有权属于固泰力公司,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佬食仁餐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500元,并支付以6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未付清上述货款之前,合同货物即开式凯普柴油发电机组(型号为KPW-750T5)的所有权属于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