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3民初1942号
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的银行存款695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漳浦县绥安镇佬食仁餐厅、***的银行存款695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715元,由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