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563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76258元为限。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6258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固泰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额以人民币76258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纯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