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473号
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北环路**彩龙商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T61Y2P。
法定代表人:王凤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青岛东路**码91320585MA1MT1UA2P。
法定代表人:杨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庆,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由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