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

秦皇岛清悦贸易有限公司、博纳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473号

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北环路**彩龙商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T61Y2P。

法定代表人:王凤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青岛东路**码91320585MA1MT1UA2P。

法定代表人:杨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庆,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设备(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由原告***清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