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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金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184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敏